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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刑事治理的实践层面

imtoken最新版客户端 2024-01-26 05:10:59

作者:李辉 田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助理

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在交易量、用户规模、交易活跃度等方面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虚拟货币集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多对多交易等​​特点于一体。 它已成为网络犯罪的新土壤和黑灰色行业的首选工具。 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受理的涉虚拟货币案件为例,从审查情况看,涉虚拟货币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欺诈、盗窃和敲诈勒索犯罪的犯罪; 二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手段的跨境洗钱犯罪,或以非法经营为支付结算工具的犯罪活动。 其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洗钱犯罪形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基本情况 买卖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为支付手段洗钱、“钱骡”洗钱已成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方式钱。 不法分子或自己在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经过多次转移钱包地址、多个平台账户频繁交易,最终提取虚拟货币或兑换成法币; 或利用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场外经纪商等帮助其开展洗钱活动。 一些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员甚至成为洗钱犯罪的共犯。 例如,他们故意降低注册门槛,不提供客户身份识别服务,帮助提供合法账户作为洗钱转移。 转移资金、伪装、隐瞒犯罪所得的系统。

此外,洗钱者除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商或管理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外,还可以利用网络拍卖网站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二手虚拟货币交易。 (一)典型特征分析 首先是匿名性。 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逻辑,用户的真实身份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无关。 因此,在注册门槛低、身份难以验证的前提下,被模糊化的虚拟货币账户更不符合实际使用。 人完全分开了。 特别是近几年兴起的暗黑币和门罗币,实现了完全匿名化,不仅在交易过程中不留痕迹,在交易平台上也不留任何记录。 由此,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成为监管的空白领域。 二是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最大的区别之一是,虚拟货币没有中心化或中央发行机构,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主要体现在发行、交易和监管这三个环节。 无需中央机构集中发行即可在流通领域产生,通过交易双方“点对点”实现技术操作,在流通中仅受算法控制,不受被任何政府或机构控制,交易记录无法有效追踪和监管。 三是全球流通。 虚拟货币可以极快的速度实现跨境充值和资金转移。 自由兑换不仅体现在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商品的购买和支付上,还体现在国际范围内多个交易平台之间的现场切换。 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双向流通中,虚拟货币通过跨境兑换实现“国籍”的转换,最终顺利进入他国金融体系,将犯罪所得和收益转化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 .

四是交易的快捷性。 虚拟货币交易依靠软件自动完成,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 一方面,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以任何身份创建虚拟货币交易账户; 另一方面,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地区租用服务器、搭建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提供虚拟货币存储服务是可行的。 同时,交易手续费低、转账次数不限的特点,使得虚拟货币洗钱的发展更加迅猛。 (二)洗钱模型排序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购买法币到转换虚拟货币、出售虚拟货币和兑换法币的过程。 一般来说,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一般包括投放、培育、整合三个阶段:在投放阶段,犯罪分子在交易平台上注册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注入待洗钱渠道。 在培育阶段,受限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法分子利用混合技术等手段,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从而达到隐瞒、瞒报犯罪所得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在整合阶段,不法分子将所有不断转移洗钱的虚拟货币整合到某个地址进行提现,完成全部洗钱操作。 这三个阶段没有严格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重叠、交叉和聚集的情况。 在一定条件下,完成某些阶段将实现洗钱。 此外,该领域除了传统的洗钱模式外,通过匿名币、对标平台、混币平台等方式进行洗钱也成为新的犯罪手段。 一是门罗币、达世币等匿名币采用环签名证书等独特技术,具有使用记录不可追溯的属性,执法和司法机关难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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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从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转换成匿名货币,通过多个交易所转账,最后转换成法定货币。 二是不同于传统的计分模式。 利用虚拟货币积分为不法分子所青睐,出现了上下游非法资金流通的黑灰色产业链。 以泰达为例,跑分参与者在跑分平台购买泰达作为押金,参与跑分抢单,并向跑分平台提供泰达充值码,跑分平台收款并集成到充值码池中,为博彩平台提供充值博彩资金的充值接口,实现法币去中心化流通到跑分平台。 三是混币平台提供隐藏交易路径和参与者身份的服务,并对其收取高额费用。 混币平台通过批量操作实现资金洗牌,或者通过零钱模式切断交易连接,最终实现输入输出资金混淆,难以链接上百个地址控制器,从而达到混币的目的货币洗钱。 与此同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也逐渐呈现出分工合作的趋势,体现在一些机构以合法经营为名,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直接帮助不法分子蒙混过关。通过混币技术获取资金来源并从中非法获利,更有部分场外经纪商直接撮合交易与兑换,使虚拟货币无需兑换即可在用户之间直接转移。 (三)司法实务检验通过办案发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案件中,不少会涉及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链下游”洗钱活动。 与此同时,利用虚拟货币跑分、逃避资金追溯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案件以洗钱罪定案处理。 一方面,由于当前上游犯罪中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所占比重较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自行洗钱可以独立认定为洗钱罪。 仍需注意的是,“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自行洗钱’和‘其他洗钱’两种:在‘自行洗钱’的情况下,不存在问题证明主观要件; 在“洗钱”案件中,仍然需要证明主观要件的成立。”很多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案件都属于其他类型的洗钱,但由于涉案案件多为下游散钱听从洗钱组织者指挥的洗钱人员,上游犯罪案件较多,主观上是有意识的,因此很多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证据不足,未能进入后续审查起诉阶段2。 .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及其成因分析 目前,司法机关在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最直接的问题是虚拟货币的追踪追溯问题。(一)资金追踪难阻碍反洗钱- 洗钱调查 一是真实身份容易隐匿,可疑交易难以查处难以追踪。 由于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不要求用户提供身份或验证,所以一些交易平台的注册过程比较简单,只需要提供一个邮箱地址,并且只有在交易时才需要实名注册,比如币安网站。 而且,即使是实名制的交易网站,也仅限于在没有实质性验证的情况下识别身份证真伪。 基于此,洗钱者通常会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交易登记。

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都旨在为用户提供完全匿名的交易过程。 其结果是,虚拟货币账户和地址很难与用户的真实身份关联起来,实际控制人也难以识别,给追查犯罪分子和追查资金流向带来很大困难。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到他人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上,并以他人身份注册虚拟货币账户,在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再将获取的现金转移到他人手中。逐层银行。 卡住。 此外,在虚拟货币的存储和提现方面,比如比特币可以随机生成公钥和私钥,可以“一次性一键”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 用户也可以同时拥有多个钱包地址。 很难将其交易地址与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 二是资金盘根错节,交易流向难以核实。 无论是通过混币平台还是跑分平台,为了模糊虚拟货币的原始来源及其与支付账户的联系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后,会通过多层次混淆和转移的复杂技术过程,以达到彻底洗净的目的。 在验证技术迭代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这无疑让可疑资产的追踪有了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时间窗口,加大了非法资金流动的追踪和监控难度。 匿名特征掩盖了交易者的身份,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三是“金融脱媒”,跨境属性限制交易数据检索。 由于各国货币监管制度和金融运作规则的差异,一旦非法资金流入他国金融体系,将大大增加执法和司法机关识别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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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拟货币服务商位于反洗钱法规薄弱的国家,将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碎片化。 部分交易平台服务商在境外注册并实际经营,国内仅保留研究机构,不承担司法调查职能,从境外总部获取数据难度极大。 (2)传统取证瓶颈制约打击网络犯罪全链条。 形成了上游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等犯罪,下游利用支付渠道“洗钱”的相对固定的犯罪利益链。元素。 洗钱犯罪虽然位于网络犯罪链条的下游,但却是直接关系到赃款转移和非法利益实现的关键环节。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溯源性差、隐蔽​​性高等特点,加之洗钱链条封闭、作案地点分散等特点,与传统刑事电子取证技术相比,门槛更高。 在洗钱安放、培育、整合等阶段,各个环节筛选筛选出的电子证据是否有价值,将直接影响到涉嫌犯罪的证明力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和跨境取证难度大,以及侦查技术薄弱、取证手段滞后,司法实践在电子证据存储、有效犯罪信息固定、提取有效犯罪信息等方面面临困难。有效信息和证据的有效性。 疑难处境。 例如在整合阶段,由于虚拟货币账户与真实身份的分离,以及洗钱下游、洗钱组织者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精细分工,最末端传统侦查手段往往针对洗钱链条的中下游,即下游的“投机者”。 货币持有人”和卡供应商。

但真正的上游不法分子和操纵洗钱的人却很难抓到,以至于即使下游没有上游不法分子,仍然可以找到新的“炒币者”,实现整个犯罪链条的运作,而由于“炒币者”多以操作主观无知为借口,也加剧了司法认定的难度。 与整合阶段相比,培育阶段电子证据的收集会更加复杂。 从不同交易平台和钱包地址之间的多次转换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到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频繁兑换,如何准确标记每个节点的地址并在链上进行追踪,将使电子证据的检索更加有效和合法。 面临严峻挑战。 而且,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波动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提取和保存,也会对后续行为人的身份识别和资金转移渠道的建立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进行通信。 本工具具有读后一对一删除烧录的技术特点,删除的聊天记录很难恢复。 打击洗钱链带来很大困难。 (三)法律供给不足影响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首先,从国际层面来看,2015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基于风险的方法指南》,明确了各国和地区基于风险的方法。 为防范或降低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了FATF建议书,明确要求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然而,各国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节奏不一,国际上尚无统一协调的反洗钱法规。 一些国家已将虚拟货币提供商合法化,要求他们获得许可或注册,并将其纳入现行监管体系; 一些国家对虚拟货币提供商采取了禁止策略,不允许在境内设立和运营。 不法分子利用各国在监管方面的差距和差异进行洗钱。 其次,从国内来看,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反洗钱规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提出识别、可疑监管等明确要求。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的违法行为。 重磅监管下,火币网、币安网等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关停。 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再次加大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并对场外交易和交易所的合规性做出负面评价。 但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规范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规定尚不明确,对其价值认定也没有统一的认识。 三、解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问题的建议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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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数字化治理维度先行解决电子取证问题,充分利用优质取证分析技术。 通过对服务器和域名租赁信息的分析、网络IP地址和MAC地址的分析、钱包相关注册信息的跟踪、聊天记录和浏览痕迹的提取等,检测洗钱活动的能力整个链条得到改善。 虽然洗钱犯罪的上下游大多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进行通信,但IP地址之间的关联还是可以确定的。 在换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线下汇集资金,分批、分地点存入银行的情况。 为此,可以利用信息匹配和人脸识别技术来破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此外,研究和破解通信工具的加密机制和原理也越来越重要。 二是探索电子存单新模式。 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应充分重视其虚拟属性和合法属性。 虚拟货币基于虚拟性、去中心化、分布式属性,以票据存储在各个网络节点上来维护系统的运行。 如果要冻结一个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的节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针对这一困难,在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尝试建立一种新的查封模式,即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中的比特币地址转入该地址,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唯一控制最终账户的公私钥,确保涉案比特币被及时收回. 三是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研究与应用。 借助数据挖掘技术进行洗钱交易识别和可疑计算; 通过数字化智能监控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

例如,对虚拟货币论坛和交易平台的敏感词进行监控,从交易需求较大的人群中及早发现可疑用户,建立基于人员身份信息和IP地址关联的交易用户模型。 通过对网页浏览、聊天和支付记录的分析建模,监控可疑资金转移路径,研判虚拟货币洗钱操作规律,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 (2)树立链上治理理念,提高资金追踪能力。 虚拟货币的存储、使用、交易和变现并非无迹可寻。 办理该领域案件要充分聚焦跨境、跨地区洗钱交易的特点,重点收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转换过程的证据,追踪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转换将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 货币交易的过程。 这不仅涉及基于地址标签识别的区块追踪,还涉及基于交易平台等第三方记录转账的资金渗透。 一是查询链上数据,排查可疑资金,根据资金的时间节点、金额和流向跟踪交易路径。 在反洗钱犯罪刑事治理中,对区块链地址标签进行系统分析是实现资金实时评估、预警、联动和处置的首要前提。 前述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多次货币交易、币币交易等方式蒙混过关。 对此,检方借助专业的区块链机构,结合链上地址账户分析、交易数据追踪溯源、可视化图表等。 制作,找出账户间的虚拟货币转账流程。 二是精准打击洗钱犯罪,掌握准确的信息来源是关键。

由于区块链上的公开交易数据无法反映同一交易网站的内部交易数据,尤其是在虚拟货币“多对多”交易模式下,平台内资金流向的混乱成为一大障碍。 币币交易平台调用账户注册信息和详细的交易数据是准确分析区块链的保证。 三是由于交易平台分布广泛,交易所之间合作难度大,尤其是暗网交易所数量激增,导致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区块标记困难的困境虚拟货币跟踪。 但通常情况下,不法分子即使通过币对币、混币、跨链交易,也会通过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账户帮助提现,并访问第三方的后台数据- 方支付账户有助于识别账户交易信息,减轻资金追溯。 阻塞点尤为重要。 (三)优化政策顶层设计,确保监管实质有效 一是细化法规,完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机制。 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不断升级,无论是对犯罪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还是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强调,都体现了溯源治理理念和严格监管导向。 然而,相关政策在发挥规范作用的同时,亟待出台有关虚拟货币性质和犯罪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权威解释,急需在监管下设立专门的反虚拟货币洗钱机构。传统反洗钱机制的框架。 二是坚持审慎治理,全面从严监管。 建议探索惩戒打击与疏导治理相结合、过渡性安排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积极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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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单纯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能阻止行为者在境外平台买卖虚拟货币,甚至可能导致虚拟货币转入黑市交易,进一步扩大风险,加大监管难度。 不可否认的是,在链上数据追踪追溯的过程中,交易平台内不法分子的多次操作和多次转移,区块链技术难以追溯,依赖于对交易平台内部数据的调取. 尤其是在锁定犯罪主体的过程中,需要依赖平台账号的注册信息进行关联。 然而,在国内交易平台被全面取缔,不法分子借助场外交易、暗网交易等手段后,执法和司法人员将面临关键数据难以获取、链上追踪难以突破的障碍。 因此,需要在主动应对中不断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实现从严惩到有效监管的适度过渡,实现从链上治理到系统治理的技术跨越。 三是以“风险为本”加强政策国际协调。 基于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仅采取一国禁止交易的政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遏制场外和境外非法交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 在构建网络洗钱防控体系、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提高侦查技术水平的同时,一方面要与各国沟通合作,共享可疑虚拟货币交易信息,打击非法境外经营和跨境洗钱活动; 另一方面,要畅通资金追查取证渠道,畅通政策衔接,及时打击洗钱全链条。

(四)着力构建共治格局,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 在抓监督、强管控的同时,搭建共防共治平台,实现全流域深度治理。 In terms of co-governance, the first is to establish an anti-money laundering cooperation framework integrating supervis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racking, and punish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integrate departmental and regional resources, improve system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and solv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joint law enforcement and poor resource sharing; It is to improve the execution connection mechanism, innovate and explore cooperation paths, build an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improve the clue transfer mechanism,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agencies in the field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the third is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clarify and refine blockchain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trading platform managers and other third-party anti-money laundering obligation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co-governance system. In terms of the depth of supervision, on the one hand, the focus of monitoring is on the exchange channels between virtual currency and legal currency, and the supervision of overseas websites and servers can be strengthened. If necessary, access paths can be blocked by blocking domain names and changing access addresses; on the other hand, On the one hand, increase the monitoring of suspicious transactions, improve the transaction monitoring model, effectively identify cross-border money laundering, timely discover risk clues, and assess risk levels.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avoid the supervision of 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s, intermediaries are difficult to monitor and identify, etc.,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its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regulate it early and effective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diciary, firstly, relying on case handling and practical research, analyze the constraint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rely on the strength of experts in the study of new crime principles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ability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For major new and difficult cases, intervene in advance to guide the investigation, communicate and judge early,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investigation, standardize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to crack down on the entire chain of the black and ash industry; the third is to carry out joint consultations between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law in terms of law application and sentencing to solve cases Difficulties and doubts, unify the standards of litigation and judgment in areas with high incidence of cases. Especially for new types and new means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financial regulators should be notified of feedback in a timely manner, which is of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helping to enrich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monitoring model and deeply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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